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揭开“巧夺”购房定金黑幕

作者:  来源:  日期:2005-12-12 10:20: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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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今年4月,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内展开了为期4个月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工作。针对前期公开征集的部分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,昨日,省消委组织有关专家和律师进行了第一次点评。成都某房地产公司与消费者顾先生签订的《商品房认购协议》,成为省消委点评的首例不平等格式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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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案例■《XX花园商品房认购协议》(部分内容)

第一条:认购方应在2003年3月16日之前携带本认购协议、认购金依据、签约应付款项及欲登记产权名义人身份证原件、印章一枚,前往售楼部签订《成都市商品房买卖(预售)合同》,逾期者视同违约,开发商不另行催告,本协议自然作废,所缴认购定金一万元不退还。
第二条:认购方选择一次性付款的,应在签订上述买卖合同的同时付清全部房款,认购定金自动转为房款,逾期者所缴认购定金不退还。
第三条:认购方选择银行个贷中心按揭贷款的,应在签订上述买卖合同的同时付清首付款,认购定金自动转为房款,逾期者所缴认购定金不退还。
第六条:本认购协议所指房屋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,以产权监理处面积报告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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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律师点评■较多地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

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,该认购协议的大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。在法律上,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,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。该认购协议总体来讲较多地限制了消费者权利,而开发商的义务较少,消费者根本无法得到对等的利益的保证。具体讲存在以下问题:
1、协议中对定金的约定违反公平原则。在该认购协议第一条约定,如消费者不按期签订购房合同,定金将不退还。开发商的这种约定,即是把法律上“债权”担保的定金,约定成了对“签约行为”担保的定金,这种约定有悖于我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中定金的含义。而且开发商在没有向消费者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,即以定金约束消费者前来签约,对消费者极不公平。
2、签订认购协议的不可选择性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。对于认购协议,消费者可以选择是否签订,如无必要,应当直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,并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逐条进行协商。该协议中,消费者在没有看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,开发商利用消费者不了解认购协议的性质,将带有定金的认购协议作为消费者购房的前置程序,不仅剥夺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是否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,也剥夺了消费者在签约中平等协商的权利。
3、认购协议中房屋建筑面积的约定违反公平原则。该协议第六条中约定,协议所指房屋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,以产权监理处面积报告为准。开发商通过格式条款作出此约定,很大程度上免除了其在房屋面积方面的违约责任。若消费者所购房屋与合同约定的面积差距较大,消费者只能选择对房款“多退少补“的结算办法,而丧失了解除合同或主张开发商违约的权利。我们认为,对面积差异的约定,应当约定误差额度,并明确开发商的违约责任。值得提醒的是,我国现有法律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%为基础作了相应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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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专家点评■消费者应了解合同全部内容

第一、开发商在消费者并不知道购买房子的相关条件(包括合同的全部内容)的情况下,就让消费者签订《商品房认购协议》,并缴纳一定金额的定金,是对消费者知情权、选择权、公平交易权的侵犯,是极不公平的,消费者有权拒签《商品房认购协议》。
第二、建议消费者在阅读相关文书、清楚买房相关条件后,直接与开发商签定《商品房买卖(预售)合同》。
第三、对于不能直接签定《商品房买卖(预售)合同》的消费者,与开发商签订的《商品房认购协议》必须在权利、义务上对等,在双方不能达成购买协议的,开发商必须无条件退还定金。
第四、房屋销售方出具的“预订款”或定金性质的收据所附带的备注条款,应视为特殊形式的约定,消费者一定要在付款前先看清收据上的内容,谨慎签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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